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知民初5号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货物小区。
法定代表人:尚美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妍,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驰航俄货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
经营者:李然,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中兴路宏升巷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青云路。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驰航俄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以需要查明被告商标来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