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2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被告):张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04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