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85号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该公司执行董事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世纪景湾C4幢28号楼2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