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16号原告: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辽宁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岩,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洋兴海(天津)餐饮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08号-201-1。
法定代表人:牛玄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洋兴海(天津)餐饮会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