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5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君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西谷村******> 法定代表人:张祖斌。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君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