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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河南创美源服装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124号
案件名称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河南创美源服装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河南创美源服装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24号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美源服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路寨村 法定代表人路帅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创美源服装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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