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50号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综合楼**(浙江锦昌电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勇,温州匠心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温州格新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马路角村iv> 法定代表人:蒲建华。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格新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