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63号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尧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平、高之波,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高要区金利镇拓骏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三村委会六甲村4队二巷**(莫礼和宅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区金利镇拓骏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后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