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129、8131、8142、814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亚冰,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亚冰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2020)粤0103民初8129、8131、8142、8143号案的起诉。
本四案每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