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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8922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程海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8922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海龙,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海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5日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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