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41号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程陈鹰,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兴龙童车总汇,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永兴玩具城****,经营者彭宏城。
被告:邢台优启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姚书巧。
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兴龙童车总汇、邢台优启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