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0396号原告:广东海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大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奕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博,广东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鸿,广东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一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环翠南路**南漖工业区**楼**。
法定代表人:林世合。
被告:绍兴市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杰超。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海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一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海亿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