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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水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74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水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潘水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774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水华,女,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水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于同年9月14日收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恒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齐赛赛 书 记 员 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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