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077号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孙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祥灯具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投资人:刘文祥。
被告:上海亚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士渊。
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祥灯具厂、上海亚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