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73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小芳,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龙岗区二十一手机店的经营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小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小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