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钟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737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钟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钟小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73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小芳,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龙岗区二十一手机店的经营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小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小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275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