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1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男,系该社代理理事。
委托代理人:郭晨阳,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男,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恒妍雪娇化妆品店,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XX路XX小区XX街XX店铺一门头标有“goldsister金姐妹”的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4MA6TG6HF9N。
经营者:闫亚红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金姐妹商行,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4MA6TJBG776 经营者:许晓梅 委托代理人:许健,男,1953年9月30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2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恒妍雪娇化妆品店、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金姐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