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84号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纬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8DXP831。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
被告:嘉兴菲施特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当街道台升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FJRR5A。
法定代表人:孙佳梦。
被告:嘉善县嘉叶门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花园弄人农贸市场**店面。
经营者:叶齐龙,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菲施特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善县嘉叶门锁店、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9月8日,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