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8514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源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包秋萍。
被告:大资源(上海)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曼。
被告:上海馥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海军。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苏州源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大资源(上海)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馥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亦雨 书 记 员 陈亦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