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6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浩彬卫浴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0MA75QH1D5W,住所地西宁市城**祁连路湟水河市场**11-14。
经营者:张天合,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韩堂村秦营****。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浩彬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00元退还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尹菲菲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王维兵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