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34号之一 原告:汪竹林,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胡美香,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汪竹林与被告胡美香、朱苏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汪竹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苏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2020年9月17日,原告汪竹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竹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竹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汪竹林负担。
原告汪竹林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