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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佰仟仟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佰仟仟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佰仟仟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02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合工业区自编B6栋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佰仟仟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业街11号,经营者:刘淑香。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佰仟仟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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