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12号 原告:叶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斌,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优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办事处闫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叶磊诉被告高碑店市优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叶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高碑店市优米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叶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叶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叶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