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5民初10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优选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刘德兰。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兔女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博利春天购物中心对面。
经营者:王海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优选化妆品店、通化市东昌区兔女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