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861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赵文礼、张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09民初8616号
案件名称861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赵文礼、张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赵文礼;张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8616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礼,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霞,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容,女,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公司)诉被告赵文礼、张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剑南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被告赵文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辉、李广霞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剑南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文礼、张容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30万元,包括律师费8000元、差旅费2000元;

2.被告赵文礼、张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997年7月7日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以下简称剑南春酒厂)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第1047165号《商标注册证》,获得“剑南春”商标的专用权。

1999年1月5日,“剑南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4年4月14日,剑南春酒厂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剑南春公司。

该注册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赵文礼、张容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高中”斜对面标有“贵州茅台集团”字样的店铺、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韩家湾租房内进行灌装、包装、贴标,生产假冒的“剑南春”白酒并销售。

2020年1月,赵文礼、张容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赵文礼、张容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剑南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了剑南春公司的相关权利。

剑南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赵文礼辩称,1.赵文礼于2019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就已停止全部侵权行为;

2.赵文礼己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己经为侵权行为承担了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应当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即使需要赔偿,剑南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赵文礼侵权行为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应按照赵文礼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予以确定。

赵文礼仅获利一千余元,现场查获的912瓶“剑南春”酒及990个“剑南春”空酒瓶并未出售,不应计算在获利范围内。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容未作答辩。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