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18号原告:卢钊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健隆五金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富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1。
经营者:杨泽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卢钊富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健隆五金塑胶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8××××.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卢钊富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钊富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钊富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