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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钊富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健隆五金塑胶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618号
案件名称卢钊富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健隆五金塑胶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钊富;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健隆五金塑胶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18号原告:卢钊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健隆五金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富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1。

经营者:杨泽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卢钊富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健隆五金塑胶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8××××.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卢钊富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钊富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钊富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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