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9267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江区松陵镇恒烁电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09民初9267号
案件名称9267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江区松陵镇恒烁电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区松陵镇恒烁电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09民初926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烁电料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5幢1995号商铺。

经营者:刘仁早,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烁电料商行(以下简称恒烁电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恒烁电料商行的经营者刘仁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恒烁电料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柏瑞润兴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

2.恒烁电料商行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含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恒烁电料商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柏瑞润兴公司享有第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地漏、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龙头等商品上。

经过柏瑞润兴公司多年的使用及推广,“潜水艇”系列商标在全国装修、卫浴市场上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

柏瑞润兴公司经调查发现恒烁电料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柏瑞润兴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柏瑞润兴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柏瑞润兴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恒烁电料商行辩称,柏瑞润兴公司应追究生产商的责任,恒烁电料商行作为销售商,仅销售了几件产品,柏瑞润兴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恒烁电料商行提交的六页微信截图,其中送货单仅记载“金色小侧排”,没有具体的品牌名称,无法与案涉侵权产品相对应。

其他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名称“梦飞水暖厂家地漏直销”的微信信息,不能确认供货商的具体身份信息,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地漏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8年3月27日,后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上述商标转让至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地漏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地漏等商品上,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润德公司将上述三枚注册商标转让给柏瑞润兴公司。

2018年3月15日,润德公司(主要产品:submarine潜水艇牌地漏…)被评为“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

2019年11月,柏瑞润兴公司“潜水艇”厨卫优品在2019年厨卫榜评选中荣获“十大卫浴品牌”称号。

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助理黄天明与参与人虞进东来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恒大国际装饰广场,在招牌显示有“恒烁水电批发总汇”等字样的店铺内,虞进东购买了一个地漏,并取得名片一张。

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对上述购买的物品及外包装、名片进行拍照后封存,所封存的物品交由虞进东带回留存。

2019年11月4日,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9)皖淮国公证字第8312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证据保全过程。

柏瑞润兴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500元。

经确认封存实物外包装完整后,本院拆封封存物品,可见产品外包装盒上标示有“submorine潜水艇”字样及图形标志,图形标志由潜水艇图案及长方形方框组成,潜水艇图案的头部在长方形方框外,方框内部呈直角标注“TAIZHOUQIANG”“SHUITING”英文字母。

地漏产品上标注有类似的潜水艇图形及字母组合标志。

恒烁电料商行确认上述产品由其所售。

另查明,恒烁电料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3年12月12日,经营者为刘仁早,经营范围为电料、五金、水暖材料等,登记的资金数额为5万元。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系涉案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柏瑞润兴公司有权就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皖淮国公证字第8312号公证书,系该公证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在恒烁电料商行店内购买涉案产品的方式取得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由恒烁电料商行销售,恒烁电料商行对此亦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案涉侵权产品包装盒及产品上所使用的图形标志与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均由潜水艇图案及字母、方框组成,图案与字母的排列方式相似,仅存在潜水艇图案的方向及框内部分字母的区别。

因潜水艇本身与地漏商品没有关联性,将潜水艇图案作为地漏的商标显著性较强,在涉案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极易产生混淆,故应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同理,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的“submorine潜水艇”字样,与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仅存在一个英文字母的区别,标识中的中文“潜水艇”与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相同,亦为近似商标。

综上,本院认定恒烁电料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恒烁电料商行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因恒烁电料商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柏瑞润兴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恒烁电料商行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原则,酌情确定损失数额为9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部分,柏瑞润兴公司已提供公证费票据,另考虑到柏瑞润兴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必然支出一定的律师费用,故本院酌情确定合理费用为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烁电料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烁电料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烁电料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 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姚燕彬书 记 员  陆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