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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韧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再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399号
案件名称王韧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再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韧;陈再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399号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再强,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王韧与被告陈再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同年9月9日,原告王韧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韧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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