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1103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立达手机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经营者:王长金,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立达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