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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肖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768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肖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肖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676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海鹏,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慧,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与被告肖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劲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海鹏、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肖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劲霸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肖慧: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3.赔偿原告合理费用3,168元(含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购买费168元)。

审理中,劲霸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被拼多多电商平台禁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80年,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商务休闲男装开创性品牌,曾获得多项荣誉。

原告享有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肖慧未经授权,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中开设的“慧子服饰商贸城”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肖慧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2年1月13日,劲霸公司受让上述注册商标。

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

劲霸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2019年3月14日,劲霸公司委托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3月14日,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吉某在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名为“慧子服饰商贸城”的店铺中购买“劲霸男装海宁皮衣春秋款中年男士皮夹克外套立领休闲机车皮衣外套”项下衣服(黑色——1856立领【劲】175/92A)的商品,付款168元。

2020年3月25日,吉某在公证员监督下,领取了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中国邮政快递件,对该快递开启前外观、内装物品及重新封装后外观进行拍照。

上述过程详见于(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859号、860号公证书。

劲霸公司为此支付1,500元公证费。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衣服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

外包装袋即为中国邮政快递包装袋,显示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打开快递包装袋,内有一个塑料包装袋及一件皮衣。

在塑料包装袋及皮衣吊牌处均使用了“/”的标识。

通过查看证据保全公证书可见,被告店铺中该商品销售页面显示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了“/”的标识。

同时,原告表示,其从未生产过该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无款号信息且无领标,故涉案皮衣非正品。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系寻梦公司运营。

肖慧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慧子服饰商贸城”的店铺。

庭审中,原告与寻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于2020年2月26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禁售,涉案商品ID的销售数量共计168件(含退款2件),销售金额35,872元(含退款4,452元)。

另查明,劲霸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告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服装,与原告公证购买的皮衣属于同一种商品。

涉案商品包装袋及吊牌处所用的标识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涉案销售页面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性质,其在上述页面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劲霸”字样,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了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涉案商品包装袋及吊牌处使用了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且涉案商品吊牌、领标等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应当认定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上述被控侵权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被拼多多购物平台禁售,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销售数量、单价、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劲霸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有相关发票予以证明,且费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劲霸公司主张的取证购买费,确系维权支出,但因侵权商品的销售已经在经济赔偿中予以考量,故本院对该项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400元;

二、被告肖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合理开支3,1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98元,被告肖慧负担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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