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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弘辉陶瓷经销处、天津市武清区佳依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96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弘辉陶瓷经销处、天津市武清区佳依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弘辉陶瓷经销处;天津市武清区佳依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6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弘辉陶瓷经销处,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经营者:冯丽花,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佳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孙保镇,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弘辉陶瓷经销处、天津市武清区佳依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王启楠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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