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齐孟英、齐英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齐孟英、齐英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齐孟英;齐英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5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孟英,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英丽,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齐孟英、齐英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 —2— 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