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379号 被执行人:林佳云,男,1987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林佳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年1月22日做出的(2020)晋052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判决:林佳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追缴被告人林佳云212310元上缴国库。
上述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对判决主文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法律义务,(2021)晋0521执379号执行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