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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凯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368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凯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罗凯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36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凯旋,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凯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时,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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