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9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金樽歌城。
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林街**阳光曼哈顿******。
经营者:罗仕超。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金樽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将对被告诉请的赔偿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对被告诉请的赔偿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1万元是原告行使其处分权的体现,应予尊重。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本案诉讼费应由2300元调整为50元。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