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9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雨晨名妆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九龙商厦**。
经营者:谭方勇。
本院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雨晨名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