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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哲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尚潮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628号
案件名称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哲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尚潮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睿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哲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尚潮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28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惠,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哲迈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金方华电商产业园**508/div>法定代表人:骆晓东。

被告:深圳市时尚潮品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新豪方大厦7G/div>法定代表人:陈娟。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哲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尚潮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杨睿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哲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尚潮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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