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99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贵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官坤。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贵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