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03知民初300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程楼乡。
经营者:朱要锁,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谦,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诉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费用、交通住宿等费用);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罗伊视效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2012年7月27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2020年5月15日,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于向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20年5月21日,该处公证员王某、助理公证员姜某及王国栋来到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平安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东的大型商场(门头为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在公证员监督下,王国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用微信付款58元购买了一套含有“ROBOCARPOLI珀利”、“变形警车珀利”等标识的玩具。
公证员对该场所进行拍照,对所购物品及票据拍照后进行了封存。
2020年7月3日,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公证处对以上保全证据过程作出(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617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比对,被控侵权商品是一盒玩具,与原告所有的第11269861号图文商标“ROBOCARPOLI珀利”、第13847267号商标“变形警车珀利”核定使用的商品玩具为同一类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右上角以及两侧正上方有一倒三角图形,图形中上部为内蓝边黄的圆形,蓝色圆形中间有横排的POLI英文,O的中心有一辆汽车的图形,POLI上方有POBOCAR英文;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正面下方印有“变形警车珀利”的彩色字体,在隔离比对的环境下,上述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ROBOCARPOLI珀利”和“变形警车珀利”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另查明,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经营者为朱要锁,经营场所为宁陵县程楼乡程楼街路东供销社院内,营业面积约2000平方米,经营范围包含玩具等。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相应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销售了被控侵权玩具。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右上角以及两侧正上方有一倒三角图形,图形中上部为内蓝边黄的圆形,蓝色圆形中间有横排的POLI英文,O的中心有一辆汽车的图形,POLI上方有POBOCAR英文;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正面下方印有“变形警车珀利”的彩色字体,在隔离比对的环境下,上述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ROBOCARPOLI珀利”和“变形警车珀利”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容易使一般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费用)为3000元。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有多少库存商品,故原告诉请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经营者:朱要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经营者:朱要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宁陵县程楼乡新天地购物广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