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576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卡迪纯歌厅,住所,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长安路**城市购物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P983F。
责任人:郑百卡。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卡迪纯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