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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远安县花林寺镇望梅堂农家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5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远安县花林寺镇望梅堂农家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花林寺镇望梅堂农家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69号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796号302-A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华,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远安县花林寺镇望梅堂农家乐(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路13号。

经营者:崔传梅。

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安县花林寺镇望梅堂农家乐(经营者崔传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2021年3月31日,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远安县花林寺镇望梅堂农家乐(经营者崔传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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