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86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华,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时,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嶔操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