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240号颜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黔01知刑初18号刑事判决,受理颜林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整。
在该案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颜林华已将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罚金缴纳至本院账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上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1执1240号【审判案号:(2020)黔01知刑初1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颜林华罚金责任已履行完毕,本案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