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87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E11DT。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PFW54。
法定代表人:李红花。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7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7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