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3民初743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营业执照: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苏锦浓,均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美昔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W023328。
经营者:罗寿云,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二302,公民身份号码452************28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诉被告蓬江区美昔健康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美昔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纳益其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美昔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美昔服务部立即停止侵犯纳益其尔公司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
2.判令美昔服务部赔偿纳益其尔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3.判令美昔服务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纳益其尔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企业,纳益其尔公司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于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
纳益其尔公司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润肤液;
美容面膜;
化妆品等。
纳益其尔公司经过大量的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的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纳益其尔公司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美昔服务部在其经营的“美妆森活馆”店铺中销售与纳益其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纳益其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为维护纳益其尔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纳益其尔公司为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2.(2019)厦鹭证内字第98127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98128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98129号《公证书》;
证据3.(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
证据4.(2020)湘永宁证字第3243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证据5.公证费发票;
证据6.律师费发票。
美昔服务部答辩称:一、美昔服务部销售的“NATUREREPUBLIC”芦荟胶来源于新会区会城雅彤化妆品店,属于合法取得,不构成侵权。
二、纳益其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美昔服务部销售的“NATUREREPUBLIC”芦荟胶是假冒NATUREREPUBLIC芦荟胶。
(一)纳益其尔公司提供淘宝、天猫、京东等交易平台的销售情况以证实其一直使用案涉商标,可见,纳益其尔公司通过多种渠道销售和授权代理或经销商等方式推广“NATUREREPUBLIC”芦荟胶。
美昔服务部是终端的个体户销售商不能排除美昔服务部销售的芦荟胶来源于纳益其尔公司自营的销售平台或来源于其他经销商或来源于纳益其尔公司授权代理的经销商销售的各级代理市场。
(二)从美昔服务部销售的芦荟胶外包装来看,与纳益其尔公司提供的在淘宝、天猫、京东等交易平台上的芦荟胶是一致的。
纳益其尔公司应当提供鉴定报告,证实美昔服务部销售的芦荟胶是假冒产品,否则不能认定美昔服务部销售的芦荟胶是假冒产品。
三、纳益其尔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美昔服务部是个体户,小本经营且销售的产品单价低,获利微小。
在纳益其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损失的情况下,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纳益其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了涉案的商标。
美昔服务部为其答辩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销售清单;
证据2.工商登记信息;
证据3.微信支付凭证。
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记载,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记载,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13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记载,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淘宝、天猫、京东等线上电商平台有销售使用含有“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于2020年4月19日作出的(2020)湘永宁证字第3243号《公证书》载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2020年4月11日,公证员张双文、公证人员李学军以及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斌来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二黄兵兵口腔诊所隔壁(定位),在一家店名显示为“美妆森活馆”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名称:蓬江区美昔健康咨询服务部),曾斌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盒外包装标有“NATUREREPUBLIC”等字样的商品,微信支付价款合计人民币25元。
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地点及购买产品的封存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封存,被封存的购买产品交由曾斌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支付给美昔服务部25元。
经当庭查验并拆封公证封存的实物,内有“NATUREREPUBLIC”商品一盒。
被控侵权产品是由绿色塑料盒盛装,没有密封。
该产品正面贴有一张黄色标签,标价25元。
外包装的正面顶部、侧面及底部均有“NATUREREPUBLIC”英文字样,底部有日期以及韩文和英文说明,商品没有中文标签。
庭审中,纳益其尔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
纳益其尔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发票分别载明,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
但纳益其尔公司并未提交聘请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
另查明,美昔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6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不含医疗诊治服务);
零售;
食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品;
服务:美发、美容、美甲,经营者:罗寿云。
新会区会城雅彤化妆品店类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潘彩颜,成立日期:2014年8月8日,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WQ3C18R。
美昔服务部提交的证据“TongTong名妆站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清单(NO.0000572)显示,购货单位:美昔森活馆,时间:2019年11月5日,其中产品名称为韩国芦荟胶的数量是12,单价是16元,该销售清单总价为5224元,且加盖新会区会城雅彤化妆品店印章。
美昔服务部提交的证据微信支付凭证显示,2019年11月5日,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潘彩颜付款3004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纳益其尔公司是否享有案涉第10494197号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美昔服务部是否实施侵害纳益其尔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美昔服务部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
一、关于纳益其尔公司是否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国家商标局核发的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注册人系纳益其尔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润肤液、滋养霜(化妆品)等,且该注册商标在有效保护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纳益其尔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纳益其尔公司有权为维护其合法的商标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美昔服务部是否实施侵害纳益其尔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问题。
首先,美昔服务部主张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美昔服务部提供证据销售清单及微信转账凭证证实其系从新会区会城雅彤化妆品店购买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但销售清单的金额与微信转账凭证上显示金额不一致,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经当庭查验并无中文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
美昔服务部作为经营时间较长,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销售的个体户,对案涉产品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其进货时未尽到谨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美昔服务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美昔服务部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可能来源于纳益其尔公司自营的销售平台或者来源于其他经销商或者来源于各级代理市场的问题,因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另外,美昔服务部以纳益其尔公司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抗辩,因纳益其尔公司已经提供证据(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证实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有销售使用案涉“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产品,且美昔服务部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美昔服务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美昔服务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纳益其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中,鉴于纳益其尔公司没有提供因美昔服务部侵权致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美昔服务部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故本院应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的规定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维权的合理开支问题,纳益其尔公司提供《公证书》及发票证实其支付公证取证费用500元,但对于纳益其尔公司主张律师费3000元的请求,因纳益其尔公司仅提供律师费发票并无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予以佐证,故对律师费支出3000元的数额不予认定。
但是结合纳益其尔公司确实委托律师参与维权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昔服务部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后果及范围,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美昔服务部赔偿纳益其尔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该款含纳益其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
纳益其尔公司主张索赔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蓬江区美昔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罗寿云)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享有对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蓬江区美昔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罗寿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该款含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440元,被告蓬江区美昔服务部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蓬江区美昔服务部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