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0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万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南路**中泰燕南名庭**1010div>法定代表人:吴伟滨。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