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3914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老板公司)与被告陈东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老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东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老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东成立即停止在网站中使用“”及“老板”字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杭州老板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的行为;
2.陈东成赔偿杭州老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事实和理由:杭州老板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浴室装置等厨卫电器的制造、加工、销售等,系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经过杭州老板公司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厨房家电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老板”不但是杭州老板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杭州老板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20年6月,杭州老板公司通过调查发现,陈东成在淘宝网开设的“老板厨卫燃气灶店”网店上销售侵犯杭州老板公司“”、“”商标的燃气灶产品。
另,杭州老板公司下单购买案涉侵权产品后,该产品通过德邦物流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大岑快递分部发出。
据此,杭州老板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陈东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杭州老板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8日,为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949032825元,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烤箱、蒸汽炉、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厨房用品等。
第129685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老板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排油烟机、煤气灶、电取暖器、电热水器、冷冻设备、空气干燥器、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99年7月21日续展至2029年7月20日;
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杭州老板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炊具、煤气灶、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分别自2010年1月21日续展至2030年1月20日、2010年2月14日续展至2030年2月13日。
1997年、2001年,注册并使用在脱排油烟机商品上的“老板”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04年,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商品上的“ROBAM老板”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0年,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燃气灶、电暖器商品上的“ROBAM老板”商标被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3年1月1日,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的燃气灶、电取暖器等上的第3613847号商标被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6年1月1日,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消毒设备、燃气炉上的第11791963号商标被延续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前述有效期均为三年。
2004年,老板(电器)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三年。
2005年,老板牌吸油烟机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2007年,老板ROBAM牌家用燃气灶具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
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上的“老板”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1年至2017年,“老板”获世界品牌实验室授予的“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有效期均为一年。
2013年,老板燃气灶、油烟机被用户推选为“中国燃气灶、油烟机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第一品牌”。
2018年6月,杭州资信评估公司评定杭州老板公司信用等级为AAA级,有效期至2019年5月;
2016年9月,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定为“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2016年11月9日,智能大吸力吸油烟机获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授予的“嘉电”证书;
2016年,获中国质量协会授予“2016年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2017年获“第17届全国质量奖”;
“ROBAM老板”吸油烟机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有效期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
2017年3月,老板灶具荣获“AWE2017艾普兰奖(环保奖)”。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20)粤广南粤第14802号公证书记载,杭州老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庞文清于2020年6月30日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卢某及工作人员钟令颐的监督下,庞文清使用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操作,登录淘宝网,点击“店铺”,后搜索“追月的雪”,点击进入“老板厨卫燃气灶店”店铺(显示卖家及掌柜为追月的雪)。
该店铺页面显示开店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店铺网页上方有“老板厨卫燃气灶店”字样,内有“老板燃气灶单灶家用优质钢化玻璃台嵌双用旋火液化气灶天然气灶具”、“老板燃气灶煤气灶家用台式嵌入式双用灶液化气灶天然气灶猛火灶具”两款产品,该两款产品图片上方均有“老板”字样,其中“老板燃气灶单灶家用优质钢化玻璃台嵌双用旋火液化气灶天然气灶具”产品售价398元-428元、已售265件、累计评论220条、库存258件,“老板燃气灶煤气灶家用台式嵌入式双用灶液化气灶天然气灶猛火灶具”售价50元-928元、已售3件、累计评论15条、库存231件,后支付398元购买“老板燃气灶单灶家用优质钢化玻璃台嵌双用旋火液化气灶天然气灶具”产品。
该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14803号公证书分别对收取货物及前述订单的物流信息进行公证。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燃气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公证购买产品外包装标注“老板”标识,加贴的标签上标注“老板”标识及“杭州老板出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燃气灶,内有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本、道具一套、配件若干。
其中,燃气灶面板标注“”标识,面板上加贴的能效标识标注生产者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铭牌上标注“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XK21-007-xxxxx,使用说明书封面标注“ROBAM老板”标识,封面及封底均标注杭州老板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老板公司主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并提供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网页打印件显示杭州老板公司证书编号为XK21-007-xxxxx、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证书编号为XK21-007-xxxxx。
另,杭州老板公司提供淘宝网于2020年8月24日发送的邮件,披露信息显示追月的雪ID用户系陈东成。
双方均未能对杭州老板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陈东成的获利进行举证。
庭审中,杭州老板公司主张陈东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98元,其中律师费、公证费有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淘宝披露信息显示案涉网店掌柜“追月的雪”用户为陈东成,且杭州老板公司提供的燃气灶产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陈东成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案涉网店系陈东成经营以及案涉燃气灶产品由陈东成销售。
案涉燃气灶产品上标注的“”标识、外包装上标注的“老板”标识、使用说明书封面标注的“ROBAM老板”标识以及案涉网店网页标注的“老板厨卫燃气灶店”、商品名称中使用的“老板”字样、产品图片中使用的“老板”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与杭州老板公司的第6039881号“”、第1296853号“”商标进行比对,构成相同或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对杭州老板公司第6039881号“”、第12968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陈东成的上述销售行为构成对杭州老板公司第6039881号“”、12968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赔偿数额。
因双方未能举证证明因陈东成的侵权行为导致杭州老板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陈东成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杭州老板公司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
2.陈东成的经营规模、销售数量、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
3.杭州老板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酌定陈东成向杭州老板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陈东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东成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侵犯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老板”“”字样;
二、被告陈东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产品;
三、被告陈东成立即向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70元(已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被告陈东成负担1285元。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28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被告陈东成应向本院补缴1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