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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酒庄民营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0770号
案件名称拉菲酒庄民营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菲酒庄民营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拉菲酒庄民营公司。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康布朗梅纳克拉菲酒庄。

授权代表人:菲利普·芒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刚,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园,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住所地:。

授权代表人:埃里克·德·罗斯柴尔德,该公司管理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拉菲酒庄民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4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拉菲酒庄民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等方面都区别明显。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时隔不久同案得出结论完全不同。

(三)拉菲酒庄民营公司与第三人在法国均较早开始葡萄酒的生产和经营,拉菲酒庄民营公司“CHATEAULAFITTE”系列商标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商标一直共存市场,法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决拉菲酒庄民营公司为商标“CHATEAULAFITTE”的唯一合法使用者,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交意见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拉菲酒庄民营公司主观存在恶意,综合考虑中国的葡萄酒历史、文化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进行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认定近似。

两商标在法国并存注册的事实不必然影响中国商标管理机关、法院的判断。

最高法院已有在先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差异细微,构成近似。

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和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3类商品,且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拉菲酒庄民营公司明确表示认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对此予以审查认定。

近似商标,是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对,争议商标的文字包含引证商标一,包含部分仅有一个“T”字母的差异,且该字母并不发音。

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对,与引证商标二的前两个单词亦仅有一个字母“T”的差异。

拉菲民营公司主张葡萄酒的相关公众都知晓“Lafitte”和“LAFITE”的区别,“LAFITE”的解释是拉菲庄,指向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而“LAFITTE”的解释是人名,拉菲特。

本院认为,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差异细微,总体在字形、读音、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相似,对于非使用法语作为母语的我国相关公众而言,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二者之间有特定联系,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拉菲酒庄民营公司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本院认为,商标驳回复审和商标无效系不同程序,且根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个案审查原则,驳回复审决定并未经过司法审查程序,并不能当然成为本案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依据。

并且,拉菲酒庄民营公司关于法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决拉菲酒庄民营公司为商标“CHATEAULAFITTE”的唯一合法使用者,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争议商标在域外获准注册的情况并不能成为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拉菲酒庄民营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拉菲酒庄民营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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