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49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横沥美而真百货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村市××××××。
经营者:黄有珍,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02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横沥美而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横沥美而真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