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桑区新合镇胡登桂副食店,住所地:九江市柴桑区新合镇制衣厂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1MA35PR0C5L。
经营者:胡登桂。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柴桑区新合镇胡登桂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