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09刑初253号
案件名称赵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9刑初25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鹏,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大虎,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凝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鹏及其辩护人杨大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3日,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加油站东侧院内,查扣被告人赵鹏生产的42°牛栏山陈酿白酒945箱,42°老村长香满堂白酒156箱,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和黑龙江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

经徐水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涉案货值金额147015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鹏供述,证人姜某、胡某1、胡某2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产品鉴定证明,鉴定结果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鹏在未取得“牛栏山”和“老村长”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生产的白酒上使用与“牛栏山”和“老村长”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1470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同时提出了被告人赵鹏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公诉意见,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赵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了被告人赵鹏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底,被告人赵鹏租用他人位于保定市徐水区加油站东侧的厂房生产假酒。

2020年4月3日,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赵鹏租用的厂房内,查扣赵鹏生产的42°牛栏山陈酿白酒945箱,42°老村长香满堂白酒156箱,牛栏山白酒包装箱1100个,牛栏山陈酿白酒标签3000张,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4000个,老村长香满堂白酒包装箱620个,老村长酒瓶盖2500个,以及用于生产假酒的洗瓶机1台、压盖机3台、贴标机1个、封箱机1台、灌装机1台、白酒灌装传送带1条。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和黑龙江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赵鹏生产的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老村长香满堂白酒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价格认定,涉案货值金额147015元。

2020年7月13日,赵鹏主动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赵鹏供述,证人姜某、胡某1、胡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产品鉴定证明,黑龙江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结果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赵鹏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及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公诉意见,与辩护意见一致,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赵鹏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945箱,假冒老村长香满堂白酒156箱,牛栏山白酒包装箱1100个,牛栏山陈酿白酒标签3000张,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4000个,老村长香满堂酒包装箱620个,老村长酒瓶盖2500个,予以没收,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负责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洗瓶机1台、压盖机3台、贴标机1个、封箱机1台、灌装机1台、白酒灌装传送带1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